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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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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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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法律上沒有斷絕父母關係這種規定,除非出養(被收養)否則父子、父母關係會永遠存續,而你與公婆是姻親關係,在婚姻關係解消後,姻親關係就會消滅。 只要父母並非無自救能力人或有其他人扶養,就不會構成刑法之遺棄罪。 將來父母不能維持生活,還是可以請求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配偶)扶養,而子婦扶養順序排在第6順位,通常不會輪到子婦扶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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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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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公婆同住比較辛苦,觀念不同自然就大眼瞪小眼,可以的話分開來住是比較不會有磨擦。
二、所以如果你不要與公婆同住的話我是蠻贊成的。
三、如果公婆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就算是搬出去住還是要常常回來看他們。如果工作忙沒辦法兼顧的話幾個兄弟姊妹想想是不是大家一起出錢找個看護還是送護理之家。就是送到護理之家也要常常去看他們…
四、完全照法律走就算你先生分得比較少,公婆沒有辦法維生的時候你先生還是要養他們。你想想你先生剛出生的時候公婆也沒有看他嘴裡有沒有拿著金湯匙也是一樣的養他不是嗎…
五、如果公婆有生命危險你先生還棄之不顧可能會有遺棄的刑事責任。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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