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佔遺失物罪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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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07 05:10 最後編輯日期:107-10-07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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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接女兒上學的途中,在書局門口撿到一個錢包,剛好被旁邊的攝錄機拍下,因為女兒的書包有補習班的名字,警方就找到補習班, 並且查到我的手機號碼, 一開始補習班打電話問我的時候,我就裝糊塗說我沒有撿到, 最近補習班利用簡訊轉達說,補習班接到地檢署的電話,要轉達給我說地檢署會寄一封雙掛號信給我,希望我到地檢署作說明,
實際上,我撿到錢包,我拿走裡面的悠遊卡和現金裡面證件提款卡都沒有去動用,就把錢包往垃圾桶丟棄了
請問 我需要到地檢署說明嗎? 撿到錢包會需要出庭問訊嗎? 到地檢署我要如何說明才不會被起訴
侵占遺失物罪是罰500元嗎?
一定需要跑地檢署一趟嗎? 如果不去結果會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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