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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er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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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您好:上周日12月6日晚間我去百貨公司購物,於地下二樓停車場電梯等待間撿到悶燒鍋沒有當下交去櫃檯與警局就開車離去,隔日外出工作上班,於今日12月8日晚間接到警局電話通知說失主報案,下班後即將物品帶至警局(未拆封),已做筆錄(被告遺失務侵占罪)。
請問我之後會接到什麼通知?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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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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