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的問題
- 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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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07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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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共同簽發三張金額各100萬元的本票向丙借款(借款當時並無約定每人需承擔多少債務)
甲並提供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擔保, 後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了甲的土地,以及乙的土地和房子(乙的部份未設定抵押權),
甲的土地被拍賣100萬元,乙的土地和房子被拍賣了250萬元,
因甲另外還有積欠丙100萬元,當時拍賣所得350萬元全部分配給丙,現在乙可以請求丙返還溢得款項50萬元嗎?
還是必需由甲主張返還25萬、乙也主張返還25萬呢?但是這樣一來,丙又會主張甲的25萬需抵銷甲另外欠丙的100萬部份,那麼乙豈不就只能要回25萬元了嗎? 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請好心的人幫幫我。
借款當時並無約的如何分承債務的情況下,現在乙如果要請求丙返還50萬,乙需要舉證內部的約定嗎?還是由主張抵銷債務的丙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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