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由乙向丙借有價光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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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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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是甲向丙借或是乙向丙借,乙再借給丙,才有辦法進一步判斷。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甲、乙,請求返還借用物。若甲、乙不還,要判斷部還之原因為何,若已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借用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否則只能依民法470條規定(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契約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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