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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由乙向丙借有價光碟

  • Ast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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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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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為網路成衣拍賣業者

    乙為甲與丙之友人

    甲與丙不認識

    甲為成衣攤販

    某日乙告知甲, 友人丙為成衣業者,有便宜的貨源可進貨

    委託乙向丙借取丙委託模特兒及攝影棚拍攝之有價光碟6片

    現丙經由乙要向甲討回光碟

    甲卻不還

    請問丙這樣如果要上法院是刑法335條或是民法767條??

    另外由於丙不知道甲為何人

    若報警或上法院的話是要先控告乙還是傳證乙當關係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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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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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要先釐清是甲向丙借或是乙向丙借,乙再借給丙,才有辦法進一步判斷。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甲、乙,請求返還借用物。若甲、乙不還,要判斷部還之原因為何,若已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借用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否則只能依民法470條規定(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契約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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