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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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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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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家父於民國69年投資某公司成為股東(我也是股東之一 , 但當時因未成年故由父母親共為法定代理人) , 而這家公司於民國75年申請增資 , 更名同時將先父之股權讓與負責人的父親與太太 , 而相關文件及同意書上 , 竟出現先父的簽名及用印(先父已於民國73年過世) , 還有我的簽名及用印(非本人親簽及用印) , 此公司最後於民國94年9月20日申請解散 , 相關文件及同意書上竟又再度出現我的簽名及用印(非本人親簽及用印) .

     上述狀況我本人從成立至結束皆不知情 , 事後查詢才得知 .

     請問: 上述情況是否僅能引用偽造文書 ? 又是否已過法律追訴期 ?

                                                      謝謝 煩請解惑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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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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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依您所述可能有兩次的偽造文書犯行,75年間及94年間,75年那一次顯然已逾刑事追訴期,94年那次如果犯罪時間距今超過十年,那追訴權也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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