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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弟 103-10-29 02:15

您好:
本人與四位朋友合夥成立一間新公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籌備中。公司資本額為一百萬元,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如下:

本人出資一百萬元,並提供店面供新公司使用,股權佔35%,並掛名負責人。
股東A提供價值約30萬之營業設備及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5%。
股東B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0%。
股東C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股東D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公司目前規劃,初期營運由我負責,爾後因本人要出國長居,則由股東A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之營運。股東B、C、D則與公司協議,視公司營運狀況,陸續於適當時機進入公司擔任職員。

本人想了解的是,若未來股東當中有人想退出,因其均未出資,是否有權利要求返還股金?是否可於合夥協議書中載明未來退股時需主動放棄股權?亦或者有何方法可保障公司之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0-29 02:51

您好,

1.依公司法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專業技術入股,「有限公司」僅能以現金或以公司所需之財產出資。因此,可考慮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達成約定目的。

2.一旦合法以專業技術入股,就不能說該股東未出資,其仍享有約定比例的股東權益。

3.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退回出資」的機制,但股東可依法以轉讓股權轉讓出資額的方式達成退出的目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大律師所說的,非常的正確,本律師已接觸過許多類似案件。

律師具有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民事刑事,各類法案以及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與會計師。歡迎您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讓柯律師/柯會計師,為您做最佳的規劃,爭取最大的權益。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貓咪 103-10-02 20:12

想請問,要自行辦理餐飲店的股權轉移,需要準備甚麼東西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應立約把權利義務約明,以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要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書載明移轉股權數量(比例)及金額等要件

不過尋求專業律師代擬較為周全,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燕子 103-09-26 10:47

我與朋友合夥出資登記小行號,兩人各出資一半,日前討論結束店面經營,只做網路經營, 合夥人改為十分之一股份,經清算資產退給他現金之後,發現合夥人私下刪除公司軟體,但苦無證據,請問我們有簽轉讓協議書,還未完成登記,我可以宣告放棄股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1:1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刪除公司軟體的部分,可以請電腦工程公司救回檔案,並且查閱刪除時間。

2、有關於放棄股份是指對方還是我方?請詳述希望協助的內容。

3、相關的權利義務人仍然依據協議書的內容為主,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文件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maggie 103-09-19 08:02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9 09:17

您好:

1、據您所述,您係以勞力出資的方式與前負責人合夥,而勞力出資價值為何,

     則應以補習班出資總額*1/2為計算。

2、所稱買賣價位不符,您所述的資訊尚未明確,即所謂準備金10萬元性質為何?   

3、另外,新立案之補習班,您任職時應有薪水之產出(不論係實際負責事務之人或擔任老師)

     若對方未給付薪資,您可向其請求之。

4、證據方面:若無轉讓金書面協議,亦可將您與他通訊媒體對話紀錄複製下來

                 可先以民事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給對方,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件應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訴訟,若起訴法院會先行排定調解

                 因此在進入訴訟前,仍有調解之機會。

以上,敬供您參考,謝謝 !

jennifer 103-08-18 09:42

請問我在2012年透過行銷公司投資老董牛肉麵未上市股票!他們當時藉由王品、85度C食品業成功再台掛牌上市,且又有郭董合作名人加持!包裝販賣其未上市股票,並且委託金鼎群益證券做為股務代理,以46元溢價賣出,在外以掛牌前須分散股權的話術直銷股票

但近期已經連環爆出老董打的郭台銘投資的名義郭董已經正式否認。且有多位投資提告詐欺以及租車不還等情事!已被告詐欺

就我所知它們至少違反了證卷交易法第22條非券商不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從事推銷股票業務!我是否可以以此要求公司股東或者當初銷售的直銷公司返還股款

亦或是對於購買了這樣未上市股票相關人等是否違反了其他的罪責我可以主張的?

蘇子良 (馬克) 103-08-18 12:59

 您可向行銷公司及該股東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並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8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相關契約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ennifer 103-08-20 23:26

因曾至調查局檢舉!調查官已告知已有股東提告劉正雄詐欺但被判敗訴!原因是其間劉正雄的確曾委託群益證券股票承銷的業務!故不構成詐欺認為是商場存在的風險問題!詐欺不成立!但這家公司目前的資金流向完全無法交代!可否提告掏空公司資產?

又其個人的行為實已造成公司商譽的損失及股東權益的受損!股東該如何主張本身的權益?

小宇 103-08-07 11:13

律師

您好,我有一個糾紛,目前已進入簡易庭程序,即將開庭。煩請給我一點建議。

大約在二年前,我在前公司上班,我也有入股股份2.5%,不多。後來公司需要增資,我說我沒錢。老闆口頭上說幫我墊。可是墊多少,股金究竟多少,都沒說明。也沒簽下任何本票借據等文件。錢也沒有交給我或轉帳給我,我從始至終都沒見到過錢。

大約在半年前,我離職離職前確實曾談到這筆增資。雙方親口談妥,我以股權轉讓抵銷。原本要當場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是前老闆說股權多少她一時算不出來,等算出來後隨時通知我簽名。(當時秘書在場作證,但是現在秘書不願承認有此事,我也沒證據)

半年後的現在,老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說我欠他20萬。

請問律師

1、沒有借據本票、轉帳紀錄。可以說是借貸

2、如果這真的有增資,可以以股權還他,而不是給他錢嗎(我已經離開公司了,不想再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了)

3、如果真要還,我從未看到任何增資計算公式,可以以當初公司淨值來計算增資借貸金額嗎?而不是他隨便說我欠他多少錢。

4、最後,當然,我個人很期望回歸當初談定的,我還他股權,而不是給他錢。因為這也是他當初同意卻反悔的

妳問題尚需溝通與了解,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2:36

依目前情形,對方無任何證據支付命令先提起異議,再視對方是否繼續後面訴訟行為,以上答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舉證責任會先落在對方身上,所以您應先否認雙方有借貸關係,後續訴訟並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ㄚ瀟 103-08-06 01:26

你好  我有與朋友合資開洗車場

法律負責人是朋友    

當初是口頭上  說明 往後合作方向  並無白紙黑字寫契約

店面成立之後   關於店的營運決策   我所反對的營運方針  都被現場管理的朋友 自作主張的去執行  導致虧損  甚至會從公款裡面拿錢

還有自己去外面 用店的名義 掛招牌 開加盟店(沒付加盟金以及工程利益)

現在我要拆股  他說 公司沒錢付股權  請問  有甚麼辦法可以強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6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判斷您是否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雙方合夥之事實,及款項的證據。並依據證據判斷應該要如何發函要求對方處理退夥或是返還投資款。

2、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選定訴訟策略。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06 10:57

您好:因您未與對方未定有合夥期限,如僅有二人合夥時,無論對方是否同意,您依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六百九十二條得請求退夥,並依六百九十七、六百九十八、六百九十九條規定清算合夥財產、比例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因此對方不可拒絕您退夥,您可先進行資產清算,等清算出來再進行結清,並且簽立協議書,記載合夥人願意結束合夥關係,並記載相關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即可。若對方執意不付股權,建議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ㄚ瀟 103-08-06 12:32

那請問  已經加盟出去的店家   加盟金  工程利益  可以追討嗎?

另外  關於  違反會議果 一人獨行的營運決策  造成的虧損  一定是共同承擔嗎

內容都有通訊軟體佐證  店面成立資金  有匯款單佐證

現在對方態度是  用公司資源再成立自己的店面  這樣的動作  可以求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0:3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您手頭上有的資料,倘若無法證明雙方有合夥關係,則主張退夥,一來可能有無法舉證的問題,二來,則不論其如何執行事務,都與您無關,您要就這部份主張權益,恐有困難。

2、且就您目前所述,倘若該合夥事業已經嚴重虧損了,則您主張退夥,非但無法取回款項,可能還必須要負擔債務,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證據之後尋正式諮詢,是以反還投資款方式或是合夥方式處理。

3、有關於加盟店的問題,還是會回歸你與對方的目前可以主張的權利義務為何判斷。

albert 103-07-31 22:02

本人A與朋友B,C共三人合夥開公司

A,B最近因理念和C不合想拆夥

C卻不願意

經合理協商,

C股東不願意均分機械設備

只想以極不合理價格買下A,B股權

目前只有C還在公司上班

完全無視A,B股東權益

請問律師有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能讓公司暫時停工

拆夥得到合理解決再復工

完成強制拆夥的動作?

沈恆 (沈律師) 103-07-31 23:58

您好!若是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您必須取得多數股權才能主導公司營運或決定停工。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lbert 103-08-01 03:5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是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您必須取得多數股權才能主導公司營運或決定停工。 ... (恕刪)

感謝律師熱心回答

因C股東掛公司負責人,行事獨裁.即使取得多數股權同意也沒用.我形我速,是否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jennifer 103-07-27 20:42

2012年老董牛肉麵透過行銷公司包裝販賣其未上市股票,在外以計劃2014年用「F-開曼老董」名義,先在興櫃市場登錄交易之後再以F股申請上市掛牌,掛牌前須分散股權的話術直銷股票,但至今毫無進展,連興櫃八字都沒一撇,遑論上市交易。今天報紙頭條已經刊出她打的郭台銘投資的名義郭董已經正式否認。

目前手中持有股票又是登記在開曼的KY老董股份有限公司,當初匯款又是匯給仲介買賣的公司,這樣我能告老董牛肉麵或者負責人劉正雄詐欺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買賣契約等,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了可準備資料相關證據對其提出詐欺告訴外,對方亦有違反證交法之情事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丹丹 103-07-22 09:20

您好

我與一干受害者於102.8.16與蝦冰蟹醬(公司名)簽訂股權協議書,
約定以10萬元為單位(有1~10幾單位不等)投資蝦冰蟹醬,總金額昨天到場的苦主統計有450萬元(另有許多未出面的),除股權協議書外仍有許多是以其他名目借貸或者投資的金額約有8000萬。

協議書內容明列出蝦冰蟹醬在103年9月會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在改制前蝦冰蟹醬每月提供1%利息以及投資人在103年9月可選擇兌換股票或者1單位換回12萬元,用以吸引我們投資,但在103.06.30蝦冰蟹醬公司跳票倒閉,負責人失蹤22天,103年7月的利息也沒有支付,且目前蝦冰蟹醬都是負債,有形的資產已經在今年年初都轉移到負責人弟弟新成立的公司,而蝦冰蟹醬也從頭到尾都沒有改制的動作,據了解我們投資的錢都被拿去支付負責人民間借貸利息,想詢問這樣有構成詐欺或者非法吸金嗎?若有我們除了需要提出股權協議書外其它的證據嗎?有什麼樣的單位可以協助我們這些受害者提出告訴或者爭取權益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2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可能構成詐欺,但是還是要依據證據做判斷。

2、您可以檢具相關的投資協議書、錄音、來往信件、其他被害人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或是委請律師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可以先提出詐欺告訴,以保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小p 103-06-26 14:12

存證信函 擬稿

 

關係人黃XX,本人陳XX,及另一關係人謝先生(全名另提供)等3人,共同於102年10月上旬,地點:謝先生名下位於XXX路巷內"XXX'店內,共同口頭約定,由毫無手機通訊營運經驗之黃與謝各出資新台幣25萬元,陳不出資,以技術股方式,提供個人手機通訊專業,經驗,及通訊領域人脈,資源,個人經營多年拍賣帳號(yahoo拍賣,露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賣場各1),銀行帳戶等供公司營運使用之方式入股,黃謝二人各佔持股40%,陳20%之股權比例共同經營,並協議由黃辦理申請'XX有限公司'登記事宜,資本額50萬元,並共同推舉黃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為黃家,公司登記亦僅載明黃一人),再由陳以個人名義申租位於"台北市萬華區XX街X號"之店面,作為公司對外營業門市使用(以陳名義向房東于XX之租約期間自102.10.19至103.3月中旬,始改登記承租人為現在公司),店面於102.10.31正式開幕對外營業,黃約於10月中下旬將公司[開辦費明細]提供于謝,並由謝從允諾投資25萬元內扣除裝潢期間先行墊付款項後之投資未付餘款約10餘萬元,由謝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公司帳戶(或當時黃名下帳戶),經此完成3人共同履約應付投資款項及共同經營之承諾

 

期間,約定由黃陳2人擔任門市實際營運人員,共同負責網路及門市運作,黃陳2人除基本支薪每月3萬元外,並可依每月結算獲利按股權比例分配紅利,陳則另加計申辦門號獎金,謝則不需參與門市實際經營,但須負責公司官網及FACEBOOK粉絲團等構建,不支底薪,但可按股權比例分紅獲利

 

孰料,黃因與本人之間男女朋友感情因素及個人私心,枉顧上述合資合股事實,逕自於103.6.20晚間約19:00時,委任黃姓律師(黃的親弟),會同XX派出所2員警,直接來店片面告知本人僅為公司聘雇人員,因違反勞基法,立即解雇,同時間提告本人涉嫌業務侵占,公然侮辱,傷害,毀損公司財務等4項莫須有罪名,由2員警強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黃律師並告知不得擅動公司電腦等約制行為,以致無法保全門市內公務電腦,保全系統錄影檔,文件資料等與本人相關有利證據,並藉本人在派出所筆錄2小時機會,未經股東同意擅自更換門市鐵捲門大鎖,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自102.10.31至103.6.20營業期間,黃除從未提及本人為聘僱關係,亦無勞健保,薪資單等實質證明,黃與陳每月支領本薪及股份紅利均由雙方共同結算獲利後,自行櫃內領取(留紙條簽名或直接口頭告知),或由黃交付,本人除平日待在營業門市外下班後亦居住在店面2樓,24小時全日控管所有店內現金,金融卡,存摺,有價貨品等,並掌管公司大章,以上實況均有諸多上下游廠商,同業,鄰居等人證事證,可證本人非黃所述為勞雇關係

 

綜上所述,本人向當事人黃xx請求返還股東權益,共同經營權利,及其向本人控訴期間之股東權益損害賠償,並保留控告其不當行為涉及違法事項之告訴

 

以上存證信函預計近日內發出,給對方5日期限出面解決,否則不排除提告,,,對方控告本人4項罪名經前日當面諮詢律師幾可確認對方因缺乏直接證據,無成立之可能~~~小弟重點在要回共同經營權,故想請教專業律師看法及建議,若對方覺得他是掛名唯一公司負責人,勝卷在握,小弟該重點準備哪些有力事證來維護股東及共同經營權利,謝謝大家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時有無以白紙黑字寫下約定之內容,若無,則應盡量蒐集合資之事證,以便進行訴訟程序中可以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醉意 103-04-30 20:15

我想請問一下 股權持股證明 合法的程序為何?..
該準備哪些東西 去哪裡申請..
誠心感謝  幫忙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3-04-30 20:52

您好!可以請被投資公司提供證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公司請求提供投資證明。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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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3 02:16

您好

我與友人合夥經營餐飲店.目前協議他收購我股權(我退股)他說自網路上下載合約書.但是我對條文真的不清楚.只擔心這樣的條文會影響我自行開店...

將條文抄錄於下...甲方承諾做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管道等)並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會使用於自營業務...

我是甲方.我們的合夥是實際上我經營(營登負責人是我)他出資.不知道這條文會不會影響我退出後自己開店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4-23 08:12

您好!既然還在談協議,雙方應定義清楚競業禁止的範圍,有疑慮的條文就應要求修改或不簽,以免將來爭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0937-182-635 Line ID:k8883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該條款叫做保密條款,建議你在保密條款上面附加期限,這樣能保障你的權益,在職期間當然有此義務,但離職之後是否仍有此義務,雙方必須討論清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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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有疑慮之條文,可修正、刪除、或拒絕簽名之,避免日後之紛爭。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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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son 103-03-16 12:23

甲方邀約我入股,口頭說年獲利很高,本人匯款100萬到甲方私人帳戶,甲方未說明是將錢投資到何處,沒有簽任何契約,也未拿到任何股份證明。詢問後,甲方說他是把錢放到他和別人合夥的某公司,該公司我佔股份1/10。因急需用錢想要拿回部分,甲方告知殘值剩30%,如果要拿回錢,甲方願以30萬承接,要不然自己去搬冷氣、設備。

 

想要請問,

1.沒有股權證明,僅有LINE對話紀錄,法律上屬於股東嗎?能請他拿出詳細的帳冊嗎?

2.若不是股東,是屬於哪種關係?甲方是否算不當得利?還是詐欺?(若他說該筆款項是我還他錢怎麼辦?)

3.有辦法要回錢嗎?

4.如果由對話紀錄認定我是投資關係,真的要請會計師計算殘值,因他可能已把某些款項挪做他用,或常將另一處的發票報到該公司,造成公司殘值降低,是不是背信?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5:48

您好!如果您能證明佔股1/10、殘值剩30%等並不是事實,就可能成立詐欺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造成您受有損害,對方受有利益,則可提告詐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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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son 103-03-16 12:08

本人入股甲方的補習班(獨資),因某些原因於入股後2個月離職離職手續辦完後想要退股拿回入股金,甲方說股權證明上面有寫:開放股權認購,係屬本機構重大留才福利政策,各級員工應善盡職責。認購期間若有違反工作義務及規範,情節重大者,或惡意離職違反競業條款,本機構得主張收回股權,並以本機構現職員工(含教師)拍賣出價購回股權,扣除已領取之現金股息後,退還剩餘金額。入股當時沒有簽契約,也未提及拍賣價之事(距離職員工所述,他們簽之前會說明,且有一張說明股利如何計算等等的文件),只口頭說要賣時,由內部老師優先認購,要拿錢回來時,才說股權證上面有寫,當初你都有看到,但甲方當時沒有說明,何謂拍賣出價收回,只拿到一次紅利,離職當月紅利未拿到,甲方說有老師願意以6折多價格買回,但我不願意,一直到現在有股份沒紅利。

想請問:

1.以拍賣價收回是否合理?(甲方在LINE承諾會原價買回後來又變卦)

2.要以何種理由提告?拿回全額的機率?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5:55

您好!如果入股時沒有約定買回價格或計算方式,您可主張依淨值買回或主張依對方承諾原價買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甲方之承諾起訴請求買回或支付相關紅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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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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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 103-01-12 21:14

各位律師你們好:

      將公司的股權賣給公司後,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開四張不同兌現日的支票,其中一張的兌現日是一年後,前三張已兌現,但最後一張卻被退票,公司還在營運,但公司負責人在退票當天打電話過來說他不會支付最後那一張,是否只要退票日過後隔天,不用等七天,就可以拿遭退票的支票,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另外除了支票還要帶什麼文件?

謝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支票退票,即可向法院請求發支付命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本件既己退票,則在退票後您即可逕行具狀附呈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作為證據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1-22 20:39

朋友A受傷後, 無法出去外面工作, 不過佔有一公司股權20% ,是朋友A在幼年時, 其母親贈與

而近期其母親欲給予其他兒子更多股權 因此想要取消贈與 收回股權 

想請問律師

這情形其母親之主張是否能成立生效?

 股份已經登記在A名下? 如果是的話,就不能撤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股票依法轉讓過戶後,還是可能遭撤銷的,例如民法第412條及民法第416條都有相關撤銷權之規定...另可以參照以下新聞(可能是適用民法第416條的案例)

老母贈屋翻臉不扶養 法院判還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11210480-1.aspx

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依發問者所述,沒有第416條可以撤銷的問題,贈與時還是小孩,更不可能會有甚麼附負擔的可能

蘇先生 102-11-07 00:10

您好!

我們三人以ABC合資以A名義成立行號-股權分別A方10% B方40%C方40%

雙方協議三年合作契約 C方中途無故違約 並聲稱私下合作契約簽署不具法律效益

並自稱是勞工身份並揚言要舉發這一年未幫C方投保 而在合約上都清楚註明 不適用勞基法身份別

請問該如何處理

您好,首先任何合約法律有特別約定外,只要簽名就生效力,沒有所謂私下簽立就不生效的問題.但股東本身並非不得兼任員工,如果是股東,但也有幫公司為勞務行為,他同時也是勞工,依法必須要投勞健保,所有股東都一樣.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該名股東是否適用勞基法應先釐清雙方是有勞動契約關係(僱傭關係)。

小藍 102-06-21 10:42
律師您好!請問: 1.私募公司債與私募股權的概念是否相同?二者是否僅限股份有限公司始有適用? 2.是否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就叫做私募? 煩請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6-22 23:59
概念上還是藉公司債及股權來募資,只是私募時募資對象原則上僅限為特定人,問題2的答案剛好相反;因募資對象少,保護不特定投資大眾的必要性也就降低,因而放寬募資的條件限制。再者,私募公司債或股權,在法律上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規範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vivian 102-06-12 23:04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資遣問題~ 我在一家診所上班快八年了<有三個股東合資> 最近股東股權轉讓~我是否可提出資遣要求? 七月一號正式換老闆,我是否可以不去呢?? 另外診所有請工讀生 可是老闆都沒加勞健保 這樣她們可以要求資遣嗎??

102-05-29 13:46

本人現在擁有某家股份有限公司的15%股權

但這是 父親(逝)或爺爺(逝) 十幾年前做主弄的

目前公司是由父親的哥哥 堂哥一家主導(從父親過世就是如此直至今日

我的問題是 假設公司名下資產有形無形約兩千萬

如今 不想再擁15% 那麼我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要求公司

買回我這15%股分嗎? 是2000裡的15% 現金?

如果他們不同意 那我可以再請法律途徑要求強制買回?

因為是小公司 我想也沒人會買 也從沒得到分紅 

講難聽點 可以要他們花錢買回嗎?

您好,

      1.依您所述該公司應該不會辦理公開發行,所以原則上還是依照公司法規定。

      2.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是禁止買回自己的股份。但是也有例外,

(1)特別股買回(公司法第158條)

(2)公司為了配發股票給員工,在規定範圍內可以買回自己公司股票來配發給員工。(公司法第167條之1)

(3)公司依照第185條所為之股東會決議,可以買回反對該決議內容股東股份公司法第185條及第186條)

      3.除非是符合上開三種情形,否則公司不可以任意買回您的股份,但如果可以找得到買家的話,您仍然可以把股份賣掉。

102-05-30 17:13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該公司應該不會辦 ... (恕刪)

感謝劉律師的解說

再假設... 公司營運結束時資產清賣

持有的15% 有何作用呢? 會變廢紙嗎?(雖然沒看過實體

冠呈 102-05-10 10:38

請問一下 我奶奶爺爺相繼過世了 我爸爸為長子.下面還有三個叔叔跟一個小姑姑.
去年奶奶101/8/27過世 爺爺101/10/29過世 當時奶奶過世時留有遺產 當時我爸兄弟們討論後決定不分遺產 留給爺爺養老 誰知道爺爺兩個月後就過世 爺爺過世後 因為不清楚爺爺跟奶奶的遺產有多少 所以都是由小叔打理 小叔只丟給兄弟們各40萬遺產左右 可是爺爺在世時曾經有上千萬財產也有公司(爺爺是老闆.小叔是在管理) 爺爺過世後 小叔卻說爺爺早就負債 只分給兄弟們小部分 請問這種問題如何去申訴呢? 聽說遺產分配不明 只要有一人提起申訴就可以申訴嗎?

奶奶在世時存款也有好幾百萬 可是存摺交給姑姑保管 奶奶過世後 把遺產交給小叔處理

當時討論說要留給爺爺用 可是爺爺兩個月後過世 爺爺跟奶奶遺產根本完全被小姑姑跟小叔掌握著

其他兄弟也不知道實際上爺爺奶奶到底有多少錢 只知道奶奶有存款 爺爺有存款跟公司

(公司股份是大股 小叔是小股 可是爺爺死後 小叔把爺爺個股權全部吃掉 只跟兄弟們說爺爺在公司沒有股權了 請問一下 我爸他們兄弟要如何去申訴?

因為我爸他們都沒讀書所以都不懂 被小叔小姑牽著走 

回覆 冠呈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我奶奶爺爺相繼過世了 我爸爸為長子.下面還有三個叔叔跟一個小姑姑.

你這案件較複雜,要看所有證據資料評估,如果要討個公道,必然不只一個訴訟

遺產部分要先確認繼承遺產範圍,如果是生前就被移轉則要看是否屬無效法律行為,等等

建議備齊資料找律師當面討論為洽。

您好,

      1.因為去世後原則上半年內必須申報遺產稅,可以由遺產稅申報書參考遺產到底有多少。大致界定遺產範圍,再來提起訴訟遺產分割)。

2.就存款部分,可以先去國稅局申請爺爺奶奶去年的財產清單,藉以先行判斷在哪些銀行有存款,再去該銀行申請餘額證明,就是您爺爺奶奶去世當天,帳戶的餘額。

      3.公司股權部分,則要看公司設立的地點,去經濟部商業司或市政府申請公司登記資料,確認股權數再來主張。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0 17:04
回覆 冠呈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我奶奶爺爺相繼過世了 我爸爸為長子.下面還有三個叔叔跟一個小姑姑.

 

如果有證據的話,您可以去檢舉申報人逃漏遺產稅。

冠呈 102-05-13 12:49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謝謝你 可是證據 有辦法查嗎 因為爺爺過世前 他的財產都歸叔叔他在管 我只知道爺爺奶奶過世前幾個月 還聽說他有自己的財產過戶給叔叔他們 只是後來過世後 叔叔把爺爺奶奶的遺產清算後少了很多 而且我爸爸也不知道從何查起

TOM 102-05-08 00:16

 

 

你好.....我與幾個朋友合資開一間企業有限公司。但公司一直虧錢,我投資50萬但合夥人確跟我說公司一直虧錢於是讓我簽了一張剩25萬的股權書,如果我要拆夥,我可以拿回多少錢。

公司型態是股份有限公司嗎?

您好,

      1.有限公司並沒有所謂退股的制度,只有轉讓給第三人;且股份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過半同意才可以,此時轉讓股份價值是以公司淨值比例計算。

      2.但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規定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所以可利用這方式達到退股的目的,只是仍然要經全體股東同意,此時減資就是看實際減資金額而定。

      3.所以以您的情況而言,除非找到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或者是全體股東同意減資50萬元,才能實質達到您所想要"退股"的結果。

TOM 102-05-08 21:35

 

 

 

1.如果找不到其他股東或減資的話,就無法拿回投資的錢嗎。

2.是企業有限公司。               

小榆 102-04-09 16:47

你好:

想請問有關公司股權轉移相關法律問題

以及股權買賣之合法程序為何?

委託代為處理,不知收費如何?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所欲轉讓公司股權之公司類型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買方及轉讓金額是否已達成合意?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有關公司股權轉移相關法律問題,必須與股權移轉之原因關係(買賣或者其他法律關係)一併來看才能完整確認及處理,其次‧原則上買賣雙方對方移轉之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者,買賣即已成立,但最重要的還是必須依照公司股權之型態,確實完成股份移轉,因此由股權移轉之原因關係以至之後完成股份移轉最好能夠事前即予以完整規劃,才不會因此後續產生事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01 00:37

您好,股權買賣涉及股權轉讓,可能為合夥、有限公司,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則端視是否為上市上櫃公司?股權轉讓之方式因為公司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模式。據本人的經驗來說,合夥與有限公司重視人的組成,故較為繁複,且需邀請所有股東開會協商股權轉讓方式。建議您備齊相關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也歡迎您來信或來電諮詢。

林先生 102-03-22 23:47

1.多年前合夥.因本人為不執事股東.負責人要求以股權退讓.我答應.但是後來發現.帳務不明.且公私物品作為私人使用.損壞卻以公司出資維修.這樣的行為犯何法?

2.數年皆以電子檔從不拿出原始憑證.多次要求.均未果.因為認識約15年.誰知從股東會議得知.帳務浮報.要求檢是原始憑證.均推拖.且多次爽約.是否構成任何刑法?有手機簡訊為憑~

3.進貨價格.出貨價格由執事股東定價.但是股東出貨給自己卻完全照原價.而我也是股東.出貨給我.卻是正常出貨價格.這樣是否圖利股東自己?(也是多年後才知道)

4.年度結算.我從未看過.是否偽造我的簽章之可能?可有可能違法?

5.出貨以收支憑證.但是例如出100元.股東自行回扣10元.我是否可要求.這10元應該入公司帳?

6.公司內部人員核對每月帳目.接有註明某月某日登記有錯誤.負責人.依然一錯誤的資料給我.是否可證明為蓄意或是非蓄意的過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負責人的行為已涉及刑事背信問題,由於本件您們的關係複雜,仍需一一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3 10:27
回覆 林先生 的發言內容:

1.多年前合夥.因本人為不執事股東.負責人要求以股權退讓.我答應.但是後來發現.帳務不明.且公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這必須檢具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才有可能判斷。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雙方多年來之關係錯綜複雜,須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方得以進行判斷,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polly 102-03-19 11:52

因C股東本身有技術能力但沒資金成立公司,故A股東找B股東一起投資

,原出資額共1000萬,原A股東:股權40% 原B股東股權40% 原C股東股權20%,

合約書中說明C股東經營權但掛名總經理,若二年內公司無獲利需由C接收A與B原有股權

問題一:

但公司財務經手是董事長(A股東)妻子(非公司財務人員),這樣的經營權算干擾嗎?

問題二:

公司廠房進行修建時,因發現B股東介紹進公司擔任採購人員,與工程供應商勾結利用廠房建立的採購事物進行揀財,經股東討論後結論,B股東退股拿回原有投資額,由新股東D與E投資各500萬入股,但A股東未經C、D、E股東同意,竟將公司資金私自匯給B股東,而股權所有人為換成A股東,造成公司虧空400萬,又要公司將這虧空事實吸收,請問這是否已侵佔公司資金與股權法律的問題嗎?

問題三:

後來公司經營不善,A/D/E將股權售出給C,每股5元,但實際上公司已無資金, A股東借C股東800萬買回原來股權,請問這合理嗎?
(原合約書中說明C股東經營權但掛名總經理,若二年內公司無獲利需由C接收A與B原有股權。)實際公司只有1.3年就發生這些事

投資本是有風險,這風險不應是投資人需要承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您們的關係是蠻複雜的,首先要先看當時有無訂立合夥或出資契約,先依該契約來審視,而虧空公司這個部分,也可能已涉及詐欺,侵佔背信罪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2-03-10 11:43

網上路都找不到成立自救會對會員的權力及義務

問:一 如果自救會自救成功,讓工廠動工營運,那不參加自救會的債權人可以分配股權

    二 如果債權人參加了自救會,但不交會費,自救成功了之後可以不分配股權給他嗎~謝謝

黃國城 (Jerry) 102-03-10 18:48

管見如下,不一定正確:
我假設所謂的股權分配指的是資方願意轉讓分配給勞方的股份?若是如此,那要看資方跟自救會簽定契約之內容而定了。然而,除非有成立社團法人並向內政部登記,否則自救會在民法上沒有法人地位,因此資方如果跟自救會有簽契約,其本意應該是由自救會會長或幹部為代理人,跟自救會成員簽而已。是故,如果有自救會成員沒繳錢,該成員應仍認其為自救會成員,沒繳會費只是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而已(猶如大家相約一起出遊,由他人代墊旅費)。

阿展 102-02-20 00:46

想請問專業人士:

公司過戶,無不良欠稅,股權轉讓手續都沒問題

但公司私下有無跟其它公司有債務仍不得而知

過戶時是否需要簽訂切結…等手續

若需要的話,會需要哪些過程或步驟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為避免爭議,建議您最好擬一契約書,將內容訂立清楚,並明定債務分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若公司在過戶前與他人有債務過戶後公司仍會遭到追討。若要將此風險降低,建議可明文約定,並出具切結保證過戶前公司與他人間無任何債務,若有違反可約定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並要求該筆債務公司清償後,得再向前手求償

阿展 102-02-21 00:2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為避免爭議,建議您最好擬一契約書,將 ... (恕刪)

謝謝律師先生協助,不曉的下面我找的切結保證書內容是否妥當

因公司不是金錢買賣得來的,因此切結書標題及內容原本為由「債 務 切 結 保 證 書」

對對方用詞也不會太強烈,感覺比較好做人,

改為如下的文字,若立書人簽了,之後在法律上這份切結書會有效力嗎

謝謝

-------------------

過 戶 前 業 務 責 任 切 結 保 證 書 

   茲因 OOOOO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完成過戶改組事宜,原負責人 OOO 亦變更為新任負責人 OOO ,為避免過戶前公司業務責任糾紛,特言明公司過戶改組前之業務責任,立書人願負法律上完全責任,處理善後及清償債務責任,並接受有關機關之處分,一切均與過戶改組後之 O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及新任負責人 OOO 無涉,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保證書為證。
   此致
OOOOO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負責人  OOO


立  書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見  證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無知 101-12-05 10:19

律師你好:

我要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東(也是公司負責人),對方說稱沒現金要開支票並且分2年3期的支票總共6張給我,如果對方真的開了,我是否可將所有沒兌現的支票一次存入銀行,請銀行通知道支票兌現的情況?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8:08

建議你直接拿現金,分期付款往往都會有爭議,對方可能跳票,

如果真要接受支票,你可以寄存在銀行,不過銀行通常只接受幾天內的支票,

sunny 101-12-04 12:51

之前與人合資成立有限公司, 現因營運與財務問題想退出, 但公司負責人(股權占45%)均不予理會,請問可以寄存證信函強制要求對方回應嗎? 可以要求公司暫停營運、清算資產或暫時凍結公司帳戶等法律行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是要股權轉讓,或者是要解散公司,才能再進一步回覆,您可mail來信,以免遺漏,謝謝 

Ryan 101-11-08 23:42

您好!本人與其他三位合資開設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資250,000元,各有25%股份.本人原職務為董事長.

昨日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得,本人之股份已完全被移轉至其中一位股東(該股東名下已為500,000元),且本人也不具有任何職務(董事長,董事,董事,監察人)!

相關條件說明:本人有一私章放置於公司,且本人未簽署同意任何股權轉讓文件!

請問該股東是否明確觸及偽造文書罪嫌?其涉及之民事刑事相關法條是否可提供參考?!如果涉法,本人是否可要求不回復股權,但要求其金錢賠償?

非常感謝回覆!

建議可以先提告偽造文書 之後再進行民事回復股權訴訟

喬伊 101-11-01 16:59
我大哥從婚後將錢全交由大嫂管理,前年發現存款近千萬不知去向,大嫂交代不清,沒多久又發現大嫂外遇,大嫂允諾與對方斷絕來往,大哥想讓小孩保有完整的家選擇原諒,3個月前發現大嫂又和他用FB聯繫,整日沈迷於愛情公寓,目前並無通姦證據,大哥憤而想離婚,但大嫂威脅要分財產一半,該如何脫產?可以先把財產轉移未成年子女名下嗎?設定抵押給我?或有何方法不用把全部和大嫂均分?大哥名下財產有2筆土地一筆是父親贈與,一筆是3人合購投資,另與人合股開公司有3分之一股權,及預留在公司周轉金約300,車子等等 拜託張律師替小妹解惑感激不盡
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但只針對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 所以你還是拿先將相關資料請教專業人士 看大概那些財產必須列入分配 再決定要如何處理
YOKO 101-07-19 18:03

您好,之前跟朋友合夥工作室,2個月後,成立了有限公司,現在我要退出,對方拿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的契約給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請我拿錢出來,我才能離開.然後還要簽一張轉讓股權契約給我簽.如果不簽,之後增加的債務,我還要負責. 還發一封簡訊給我,不簽就不能進公司.請問我該如何做?

沈恆 (沈律師) 101-07-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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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成立有限公司時的出資是原合夥關係出資的轉換,則應以有限公司為準,而非合夥關係。

      2.因有限公司退股須得全體股東同意,所以對方若不同意您無法退股。但有限公司之責任為有限責任,上限為您的出資,超過部分您就不用負責。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YOKO 101-07-20 23:27

謝謝律師們的回函,今天去協調會,對方沒到,還跟公所秘書說,希望我去告他.

做了好幾個月,沒薪水沒健勞保.還扣押我繳交的會錢.我要直接提告嗎?

NPC 101-05-13 10:05

甲.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由A.B兩人共同經營,多年後B發現財務有問題。A以500萬買下B的股份,但未進行清算,而股份退出書有註明"A買下的只是B的股權"。

之後,兩人有私下在另紙契約說明公司的所有貨物皆為共同所有,而且B依然有持續在共同分擔A的公司的水電費與房屋稅,皆有留下收據或繳費紀錄。

而現在發現A未經同意便私自處理掉部分貨物,B要求A解釋,也要求他必須把所得拿出進行分配A卻說B的股份已被他買下,B無權過問和分配

而現在B想問若提告,能否主張清算未完成(程序未完成或瑕疵)

乙.

同上關係,A與B多年合作下皆為A主導公司走向,而在B的股份被買走前都未將紅利進行分配,B可否請求歸還公司歷年的紅利所得

沈恆 (沈律師) 101-05-13 14:4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舜子 101-02-23 23:31

甲乙丙三人本為在同一家國中補習班共事的同事,因而結識,後甲已離職,於民國XX年,乙君稱補習班由乙丙丁三人所有,乙君 和丙 君合計共有70%的股權, 丁 君所持有的30%的股權,乙君 向甲 君宣稱, 丁 君有意釋出股權,以1%四萬元釋出,30%合計共一百二十萬,要甲君入股,並保證每年以30%的分紅,購入股權(註:乙君指一百二十萬的投資,隔年度可以分到三十六萬的紅利),使補習班100%由甲乙丙三人持有,案發時該補習 班由乙 君為執行班主任,行財務實權,甲君因過去三人相識情誼,故便集資交付120 萬給乙 君,雙方以現金交付,並未留下交易紀錄,亦沒有合約,款項分兩次交付,首次交付款項XX萬元,當 時乙 君開立兩張支票,共XX萬元作為簽約前的抵押,但乙君因個人財務狀況有 向丁 君借款之情事,已將自己的股權抵押給 丁 君,因財務周轉不靈股權已全部分割給 丁 君,並離開了該補習班,故至此,乙君稱因故無法併入 丁 君的股權,故暫 時由乙 君自己的股權讓渡給甲君,但乙君已無實權,因無立下合約,便由乙君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詐走甲君一百二十萬元,而甲君交付了一百二十萬卻無任何實權,權益,上述情事丙君皆知情。

 

請問乙君算是觸犯詐欺背信嗎 ?

蔡明哲 (阿哲) 101-02-23 23:39

依你所述的情節來看,除了證據方面有所問題外,本件比較傾向屬於民事紛爭,要構成刑事詐欺背信有其難度。 

舜子 101-02-23 23:47

 那請問關於證據要如何收集?

人證算嗎?

乙君在補習班執政的收據可以證明,乙再補習班曾有過執政實權

丙亦可當人證?我知道我的物證薄弱...請各位幫幫忙..

告訴我該如何伸張正義~

Jean 100-06-02 23:42

前陣子與幾位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
以甲乙丙和我來做區別好了
甲和乙一起找了丙和我一起投資他門店
但店合約只有打甲和乙兩個人,股權分配就是甲和乙個50股
我和丙在跟他門兩個一人分25股
但是我和丙跟甲和乙之間的合約一直未打
在這期間 丙算是店內會計
所以當初我投資金錢是匯進丙的戶頭內
在由丙戶頭來支出店內裝潢進出貨等開銷
初期大約是這樣
到後來發現合夥之問題於是我和丙決定退股
而甲和乙卻不打算把錢拿出來
所以我決定要對他門提出告訴

我手頭只有當初匯款資料和丙這個證人

我有辦法對他們提出刑事上的訴訟嗎?

我還欠缺哪方面證據,我只有打算下次跟他們交談來錄音存證而已

打算等手邊工作到一段落 要開始對他們展開民事刑事的路徑了

Ivy 97-04-02 23:28

一:A為發起人,籌設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B便認購其公司股份10萬股,A認購5萬股,均尚未繳納股款,今A及B欲將其認股權利出售給C,是否可行?該公司設立後,始發現A並未於發起織章程中簽名,其發起是否有效?是否應付發起人之責任?



二:A 認購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0萬股,確亟思將其認股權利轉賣與他人,無意繳納股款,經公司發函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繳款,否則失權。詎料,屆期小明 仍未繳納股款,小華不得已只好賤售其房屋得款100萬元,核算有損失50萬元,由小華將其售屋所得用以認足小明之認股100萬元。則小華可否向小明求償該 損失?


三:A以隱名合夥方式,用B為出名人投資認購台灣電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兩人股份合計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今該公司召開股東會,A便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未取得B或其他人之委託授權書,並以書面提案討論事項請求列入議題,且參與表決與要求分配紅利及股 息。試問A是否為股東?其提案是否合法?得否參與表決?得否要求分配紅利及股息?B得否事後補呈授權書給小明而提交與該公司,嗣後追認A行為之效力?如該 公司以章程規定股東就他人以隱名合夥出資其股份者,該隱名合夥部分範圍內,不得行使股東之權利,是否有效?如A冒用B之身分出席股東會,情形又如何?如B 將其身分證與印章交給A出席股東會,有表見代理之試用,其情形又如何?


四:宏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就其公司盈餘 百分之二十作為特別股之紅利,如有股東股東會中提案降低本項分配紅利之比率議案者,除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者外,應經特別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行之。或者規定 特別股之股東股東會中,對降低其紅利之分派議案,限制不得參與表決。其效力為何?





謝謝大家的幫忙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