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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到期後,視為不定期合約嗎?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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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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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跟客戶前年有簽買賣合約,都是簽一整個年度1/1~12/31,沒有續約約定,但他給我一封mail說:

    「貴公司與本公司在2015年期間,雙方仍有生意上之往來,本公司向貴公司下訂單、貴公司亦如期出貨,且有關扣款或其他交易條件,

    貴公司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因此,貴我雙方之合約可視為不定期契約,並無不當且未違法,貴我雙方之交易條件仍應依2014年之合約標準,敬請查照。」

    這樣對嗎?真的視為不定期合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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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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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買賣契約沒有視為不定期之問題,只有繼續性之契約才有不定期之問題。 若是工作物供給契約,要研判契約屬於買賣或承攬之性質或混合契約,要就標的物、價金或承攬報酬相互合致,契約才會成立,你們的買賣契約已經訂有存續期間,若未特別約定,到期後契約就會消滅,要辦理續約。 若你們持續出貨,可能會被解釋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實現,契約還是會成立,只是沒有存續期間,此部分你們還是要約定。若無此情形,仍然還是要訂定新契約,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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