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大陸朋友的女兒成為養女
- 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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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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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49歲,未婚.但年輕時,曾未婚生子.現有一名親生女兒,戶口報在我姊夫名下.
我在大陸的朋友,膝下有一兒一女,都已經結婚,兒子膝下有2個兒子.而女兒結婚後一直沒有小孩,檢查後發現先生無法生育.因為這個原因,女兒婚後生活非常不美滿,她日前與我聯絡說:我是否能收養她女兒?並接其來台灣生活.但她女兒今年32歲了...
我前幾日去大陸探望她,有去當地相關單位詢問過,大陸方面是說:女兒已經成年,基本上收養是沒問題的.
所以,我想請問:我要收養大陸朋友32歲的女兒,是否可以呢?
還有,收養後可以申請來台灣嗎?
請先網路回覆我,若成功機率很大,請直接與我話連絡,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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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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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比須同時符合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之第6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依您所述,您戶籍中尚未有子女或養子女,因此可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此外,再依民法規定,因此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因為對方無法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因此必須透過自由行方式來台或是委託台灣人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一切收養有關事宜,再由法院判定是否可以收養。
2. 因對方年齡已經超過12歲以下,不可以以養子女身分申請來台定居,但可以申請來臺探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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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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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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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中華民國民法第1073條第1項前段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您所述收養者為無配偶的男性49歲,被收養者為女性32歲,兩者相差17歲,無論在台灣或大陸應該都難以合法完成收養程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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