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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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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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公司解僱勞工,除有法定事由外,皆須給付積欠之薪資、資遣費;然而特休假可否轉為工資,實務見解認為如果係因工作繁忙致無法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
2、加班費可請求雇主補發加班費,超時工作之情形則可向勞工局檢舉。
3、高薪低報之情形可向勞工局、勞保局、健保署檢舉,相關單位除會對公司開罰外,您亦可對雇主提出刑事上業務登載不實等告訴,並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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