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子女繼承父母債務遺產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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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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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想處理遺產問題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財產大於負債可考慮改辦陳報遺產清冊。 已修法,但繼承人還是要付清算被繼承債權債務之義務,否則會喪失限定利益。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都需要拋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孫輩、曾孫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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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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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確實債務遠大於財產,拋棄繼承是較簡便的方式,若每一順位繼承人都想拋棄繼承,則可一次辦理,否則只能拋棄自己的繼承權,再通知下順位繼承人即可。如果選擇不拋棄繼承,則因仍有繼承人身分,仍會成為債權人追討的對象,但法律規定只要以繼承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為了釐清繼承遺產範圍,最好仍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詳情可參閱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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