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言語騷擾、非經同意拍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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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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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們您好:
以下陳述發生事件:
1.言語騷擾--例如早晨搭乘同一班電梯,在當天下午公司主管特別找本人說「早上跟妳搭同一班電梯真幸福,因為妳好香」,或是在耳邊說悄悄話「妳今天穿得好辣」
2.未徵得同意下拍照--與主管共同外出開會,於開會前未徵得同意拍照,本人表明無被拍照意願,主管仍拍攝上半身照片並留存
目前處理方式:
2.拍照部分螢幕快照留存主管於facebook發表照片
想詢問:
2.當面質問主管並錄音,留下他對於事件的態度,是否可做為有利證據?
3.拍攝照片部分因不涉及私密處拍攝,僅涉及妨礙肖像權?
4.若公司不處理此事件,對於公司有無相關對應檢舉措施(目前只有先錄下本人與經理諮詢對話,經理只希望我習慣這件事情或自行當面找騷擾我的主管談)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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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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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只有言語騷擾的行為,尚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刑責,但仍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可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另外,對言語騷擾的行為,您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未經同意拍照部分,則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對方刪除照片。
3. 若公司不處理性騷擾,可直接向警察局提出申訴,警察局會轉送公司繼續調查,調查結果會再通知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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