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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言語騷擾、非經同意拍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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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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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心律師們您好:

    以下陳述發生事件:

    1.言語騷擾--例如早晨搭乘同一班電梯,在當天下午公司主管特別找本人說「早上跟妳搭同一班電梯真幸福,因為妳好香」,或是在耳邊說悄悄話「妳今天穿得好辣」

    2.未徵得同意下拍照--與主管共同外出開會,於開會前未徵得同意拍照,本人表明無被拍照意願,主管仍拍攝上半身照片並留存

    目前處理方式:

    1.言語騷擾部分,因後續減少相關情事,無法直接蒐證

    2.拍照部分螢幕快照留存主管於facebook發表照片

    想詢問:

    1.言語騷擾部分可構成性騷擾之相關訴訟

    2.當面質問主管並錄音,留下他對於事件的態度,是否可做為有利證據

    3.拍攝照片部分因不涉及私密處拍攝,僅涉及妨礙肖像權?

    4.若公司不處理此事件,對於公司有無相關對應檢舉措施(目前只有先錄下本人與經理諮詢對話,經理只希望我習慣這件事情或自行當面找騷擾我的主管談)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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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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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只有言語騷擾的行為,尚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刑責,但仍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可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另外,對言語騷擾的行為,您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未經同意拍照部分,則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對方刪除照片。
    3.  若公司不處理性騷擾,可直接向警察局提出申訴,警察局會轉送公司繼續調查,調查結果會再通知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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