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相關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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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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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還是要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以免產生民法第1162條之1、第1162條之2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情形。 被繼承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就要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繼承發生時繼承人還是會繼承連帶保證債務,只是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未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還是會產生上述之問題。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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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連帶保證債務仍是繼承的標的,但與其他債務相同,繼承人都可主張限定責任。且即使未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不會因此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差別是若無確實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遺產範圍不明確,債權人可能會起訴向繼承人追討債務,將難免訟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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