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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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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3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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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還是有給付貨款,倘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對方也沒有受有損失,我方無需給付所謂的7000元賠償金。
2、對方必須依約交付貨物。
3、至於公布的部份,倘若對方是將交易的過程如實傳述,則不會有名譽侵害的問題,倘若涉及人格詆毀、不實陳述,則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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