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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 S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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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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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是被告)

    1.我想請問答辯狀上的訴訟標的金額是要填對方開的金額嗎?

    2.已經呈上一份答辯狀了,第二份答辯狀還要再重新敘述嗎?
    但若起訴狀與陳報二狀所陳訴的內容部分相同,是否我要再回同樣的呢?還是說第一份答辯狀已經說明了就不需再針對部分相同說明了?

    3.因開庭需要因此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假設 住院是104/1/10,104/1/17出院。104/8/17請醫生開診斷書,上說明需休養一個月,是指8/17後再休養一個月,"共計7個月"嗎?

    4.第一張起訴狀附上證明書需使用護具,但未開立需要看護,第二章陳報狀附上的證明書是重開的,上說明需專人看護,但未說明到需要使用護具。請問法官是一起看,還是說只針對陳報狀提供的證明書呢?

     

    麻煩協助回答,謝謝各位

  • SHN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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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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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  被告不用寫,原告寫就好了。
    2.  最好不要重複,有新的意見再寫。
    3.  要檢視完整內容才能推敲醫生的意思,若還有疑慮就要問醫生。
    4.  那要看您自己怎麼論述,您想要法官怎麼看就要自己寫清楚,寫得有道理才能說服法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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