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藝人未付遣散費
- 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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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31 14: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2-3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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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於今年3月17日在某藝人餐廳工作.職位是廚師 中間與裡面員工有不少摩擦 但上班都還是很正常 在今年的11月11日當天 我無故沒去公司上班 造理來說算是曠職一日 當晚回撥給公司裡的幹部說明天會回去正常上班 但是幹部的回應則是要我不用去了 等同當天解雇我.並沒有給我該有的遣散費.也沒有給我任何時間找工作 在本月12月10因該要領到11月1日-11月10日的薪資 再加上任職期間因公司缺人.有積假5天.所以因該領到15天的薪水 但是領到的薪水怎麼算都不對 所以打了電話給幹部...幹部一時無法回應我到底怎麼算的 只說了再回撥給我...過沒多久回撥後給我的答案是 因為某藝人老闆不喜歡我.所以要追朔公司幫我給付的勞健保 近日已經到工動局填好表格 也合理懷疑公司替我保的勞健保與我的薪水不符合 這間公司是領現金.沒有薪資轉帳證明.也沒有任何文字上的員工守則 所以想請問以目前的情況.我能爭取到我因該有的權利嗎?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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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3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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