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請離婚前,如何預約遭對方主張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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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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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若以減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分財產,他方可以撤銷該行為,且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都會追加計算入婚後財產。 除非該財產屬婚前財產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否則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都可以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但若對方願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另當別論。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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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應先安排自己之婚後財產,並同時調查對方之婚後財產,並進行錄音,蒐集對方可能脫產之錄音證據,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先扣住對方之財產,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訴訟耗時長久,須從長計議,做好準備,避免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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