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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交易之房屋,買方要求退屋

  • 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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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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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日前賣出原自住之房屋,雙方在簽買賣合約時,買方已確認過屋況,且簽名同意不檢驗氯氣(因已實地確認過),卻在交屋後又自行檢驗,並要求賣方到場簽名,現在檢驗報告出來數值超出規定(因此房屋為30年之舊屋),買方要求退屋。

    1、請問現在我能怎麼處理?

    2、是否一定要接受對方退屋?

    3、目前房屋內部牆壁及內部原有裝簧已被大幅度的拆除,此部份是否能要求完全恢復原狀(含原有裝簧)?

    4、信義房屋仲介之法務人員說若不接受退屋,會寄存證信函,請問我收到此文件後該如何做正確之動作?!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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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9 0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9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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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若簽約買賣房屋時,已明確告知房屋狀況,則可認為系爭房屋之現存品質是雙方同意的標準,買賣契約就為合法且無瑕疵可言。

     

    2、若買賣契約並未明定如為海砂屋解約云云之條款,且房屋狀況並未已達重大居住危險,買方僅能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而不得要求退房。

     

    3、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既要解除買賣契約,買受人就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買方應將房屋回復原狀後返還予您。

     

    4、建議應備齊相關資料、契約、其他證據,委由律師處理後續事宜,以求周全並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