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交易之房屋,買方要求退屋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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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0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9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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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簽約買賣房屋時,已明確告知房屋狀況,則可認為系爭房屋之現存品質是雙方同意的標準,買賣契約就為合法且無瑕疵可言。
2、若買賣契約並未明定如為海砂屋即解約云云之條款,且房屋狀況並未已達重大居住危險,買方僅能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而不得要求退房。
3、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既要解除買賣契約,買受人就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買方應將房屋回復原狀後返還予您。
4、建議應備齊相關資料、契約、其他證據,委由律師處理後續事宜,以求周全並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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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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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及存證信函,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回應之,對方為原告,需盡其舉證之責任,可要求其提出氯離子第三方鑑定單位之鑑定報告,及減少價金之估價鑑定報告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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