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陳報狀的效力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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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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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原則上證人應於法庭上陳述證言並具結。若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始得作為證據。兩張陳報狀既然是證人所提出,必須符合上述程序才有證據效力。若陳報狀不符上述要件,您可以對陳報狀內容提出異議,主張證人證詞仍應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否則不得採為證據。但是雖然法條有這樣規定,如果法官在心證上認為證人證詞可採,他會做為判決的理由之一,並說明採納的例由,而且會認為証人證言就程序部分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認為不可採,一般而言也會說明理由來做為不採的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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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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