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子女扶養費追討

子女扶養費追討

  • Amand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0 14:39 
  • 文章人氣:570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民90年4月協議離婚,監護權在女方,協議書上註明男方需每月給付25000元作為長女的扶養費用,但自97年8月起男方就未給付過任何款項

    想知道女方該如何追討這些款項,長女即將滿18歲,是否在20歲以前都可以追討費用?

    如果要發存證信函,是以女方名義還是以長女名義?

    存證信函可否拒收?

    若對方不予理會呢?接下來該如何作?

    男方有可能沒有任何動產動產,這樣子會不會完全追討不到?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0 14:57 
  • 文章人氣:198
  • 個人積分:2959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自民國97年8月後至現在,可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前夫請求先前每月代墊之小孩扶養費,請求時效是15年,與小孩是否成年沒有關係。

     

    2、存證信函以女方之名義寄發即可。

     

    3、4、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夫返還女方代墊之小孩扶養費,可於提起訴訟前先行假扣押前夫名下財產,若前夫名下無任何財產,可於每月薪水扣抵償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