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糾紛
- T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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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09:18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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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想請問您 我們的建地,爺爺在民國84年5月與隔壁兩地主簽訂土地互換,做為社區道路使用。爺爺已經在民國90年過世。 上敘的社區道路,是當初說要共同向鄉公所爭取興建一棟社區活動中心。但後來都沒有興建了,也無疾而終了!那請問這張所謂換地契約還有效力嗎? 2。目前這筆建地,5個人共同持有,但其中一人私下與臨地主簽訂換地契約,但其他4位持有人沒有簽名也沒有同意,但他們卻依然簽訂,沒有壓日期。請問這個契約成立嗎?那如果成立,是不是只要由簽約人去付出互換的坪數?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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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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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你所述,土地尚未辦理過戶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契約只有債權效力。 依民法第153、398條規定,只要雙方互換土地之標的物意思表示向互合致,互易契約就會成立,而要受到互易契約之拘束。 雖然締約人只是共有人之一,仍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將來若無法履行,債權人會依互易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債務人請求。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會概括繼承債權、債務,當然包含互易契約之債權債務。 然而,互易契約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締約時若未附條件、期限,84年成立之契約,其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若不抗辯,就要依互易契約履行,此時其他共有人若不願意,就會依上述3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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