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繼承人不出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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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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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再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但繼承已經發生,在法院許可終止中收養前,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仍為直系血親關係,得繼承遺產。你所述之情形養子女不會去聲請終止收養,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有其他表示,否則養子女得繼承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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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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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的事由且公公生前曾表示不讓其繼承,否則公公收養的子女也會有繼承權,其應繼分與獨子相同。
遺產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如果養女遲不出面處理,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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