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親屬名義開公司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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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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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離婚前對於有害財產分配之贈與、或其他處分財產之行為,都可訴請法院撤銷之。
2、於訴請法院離婚時,得一併主張先生無償贈與妹妹顯有害於財產分配,或處分財產之不當行為有害於財產分配,請求法院計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但應注意時效問題。
如確有離婚之意,應在財產還可爭執之時效內,委請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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