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樓財委的法律責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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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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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財務委員不履行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定之事項,頂多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7、8款之規定,主管機會會依同條例第48條規定處罰鍰,若無其他違法情事,不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再者,管理委員、財務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屬於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可以隨時終止,若規約無其他規定,只要向管委會表達終止委任之意思即可,終止後再以規約規定補選。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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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2 09: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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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雖然為無償義務性之職務,但您既已接受,就仍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3、您可先與主委及其他委員協商,在工作量及時間上給予一些緩衝,您已接受這份類似委任之職務,就必須負擔一定之義務,若無法負荷應中止這份委任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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