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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財委的法律責任

  • 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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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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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被大樓以抽籤方式強迫接任財委職務

    (大樓有申請登記,並以大樓開銀行專戶管理大樓資金)

    每月管理員會把當月請款單據給我,我負責寫請款單給各委員蓋章

    並寫匯款單跑銀行(義務性)~~

    可是因為時間能力因素無法做出每月報表供公告

    現主委這個月的請款單不蓋章逼我要教出報表

    我如果不做會有法律責任嗎?

    (其實我不想做當時就不應該交出印章與前一任交接對嗎?現很苦惱)

    救救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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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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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財務委員不履行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定之事項,頂多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7、8款之規定,主管機會會依同條例第48條規定處罰鍰,若無其他違法情事,不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再者,管理委員、財務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屬於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可以隨時終止,若規約無其他規定,只要向管委會表達終止委任之意思即可,終止後再以規約規定補選。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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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2 09: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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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雖然為無償義務性之職務,但您既已接受,就仍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2、若因自己重大之過失造成社區損害,仍然要負擔賠償之責。

     

    3、您可先與主委及其他委員協商,在工作量及時間上給予一些緩衝,您已接受這份類似委任之職務,就必須負擔一定之義務,若無法負荷應中止這份委任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