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越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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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3 11:2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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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要成立既成道路並主張公用地役關係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你所述之情形不符合要件,無法主張構成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若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出面處理,若對方不願意自行拆除,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共有人會原告,訴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興建圍籬的費用你們社區、共有人或住戶要自行支出,無法請求對方負擔,只可以請求對方負擔拆除地上物(圍牆、廢水管)之費用。 對方不願意支付,要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將還強制執行時,會一併計算費用請對方負擔。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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