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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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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3 23:4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3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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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87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29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以姦淫目的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1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之「引誘」,則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又行為人是否有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行為,應以證據證明之,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作為判斷之基礎。又刑法上之和誘罪,係繼續犯,凡被誘人因被引誘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之存續期間,均應認係和誘行為之繼續。」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之和誘罪必須有引誘之行為才會構成,若是你自己脫離家庭而對方並無任何引誘之行為,不會構成和誘罪。引誘之行為必須依證據證明,不可以用主觀臆測之方式去推測。 就你所述之情形,是你自己跑去對方家裡,對方並無任何引誘之行為,不會構成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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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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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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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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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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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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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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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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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成立須符合法律規定,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即使成立犯罪,仍有機會請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不一定需要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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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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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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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跟媽媽長期因為出門事情吵架,他長期不給我出去跟同學見面,手機也都沒收或摔壞,之後我離家出走多次,我媽覺得我會離家出走是因為我的一個很好的女性朋友害的,所以告他妨害家庭,這樣和誘罪會成立嗎,因為是我自己不想住在那個家,所以去找那個女生,並不是那女生誘拐我,現在我媽已經告上去了,這樣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