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輸入仿冒品,請問是商標法第幾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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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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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初步所述,可能涉犯的是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但還是需就調查所得事證詳細分析,才能正確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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