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到未取貨,賣方說將提告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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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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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判斷是否適用消保法,若對方是企業經營者有消保法之適用,但若只是單純把多餘的東西上網拍賣就無法適用。 若適用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無消保法之適用,則要受買賣契約拘束,若無解除契約之理由,出賣人可以請求給付價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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