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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未取貨,賣方說將提告處理

  • 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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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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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在fb上某個社團中 定了個臉部保養的東西 可是我後來想ㄧ想覺得價錢有點貴 而且我好像也是非要不可 所以就沒有去取貨 後來賣家傳簡訊給我說 「商品已經退回我這了 麻煩看你要怎麼處理或是匯款給我哦 不然貨到付款棄單可提告處理哦!麻煩回覆我一下 不然一律提告處理」 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處理?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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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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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要先判斷是否適用消保法,若對方是企業經營者有消保法之適用,但若只是單純把多餘的東西上網拍賣就無法適用。 若適用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無消保法之適用,則要受買賣契約拘束,若無解除契約之理由,出賣人可以請求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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