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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之探視權

  • 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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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13:08 
  • 文章人氣:3370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好,我的狀況如下: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小孩剛過兩歲,是非婚生子女,但孩子的爸爸有辦理認領,且在戶政事務所註記監護權共同監護。之後的撫養費用是孩子的爸爸出尿布費和奶粉費,其他的一切費用由我和我家裡負責。

    在小孩一歲多時發現孩子的爸另有其他小孩和交往的女性,憤而分手,而對方也把我封鎖失聯,往後至今的費用都是我獨立負擔。之間小孩2歲生日時有趁我去上班瞞著我來我家看過,後來又再度失聯了。直至昨日寫信來要求他有探視權,說他有探視的權利等等,如我不從,他會直接尋找警察和社工。
    我想要請教的是,他自己離開後完全未負任何輔養責任費用,這樣的探視權是否仍屬有效呢?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非常感謝您的協助回答!!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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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13:18 
  • 文章人氣:276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血緣而發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任意剝奪。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若你們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生父可以聲請酌定或改訂監護人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未擔任監護人),除非生父會面交往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生父之要求並無問題。 若生父擔任監護人或行使會面交往有不利於子女,可提出書狀向法官說明。你墊付之扶養費可以請求生父償還,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至20歲。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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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13:30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10194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對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視權,但亦須負擔扶養費用,您可委任律師對其提告請求支付過去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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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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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因當時登記共同監護,是以您確實不能阻止男方探視小孩。

     

    2、您可先提起民事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之訴訟,請求男方返還過去沒有支付的扶養費、以及未來到小孩成年之前的扶養費。

     

    3、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之行使,將小孩完全由您一人行使監護權,或由法院酌定雙方照顧小孩之時間、方式。

     

    建議應委請信任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主張所有權利,保障自己與小孩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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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13:40 
  • 文章人氣: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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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探視與扶養是不同觀念。

     二、探視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 利益,所以就算對方沒有扶養也是要給探視。只有在對方探視會不利於小孩才能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三、扶養部分就是錢的問題,對方既已認領,為法律上父親,有義務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你可以以你的名義請求對方給付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以小孩的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四、關於扶養的年紀,一般很容易誤解是到二十歲,這是不精確的說法。依最高法院見解,如果是還在學的話還是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小孩讀到大學,大學的學費對方也是要分擔的。

    五、分擔的比例要看你跟小孩父親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六、扶養費部分,就算是已經認定一個金額,後續如果有變化還是可以聲請法官去做變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 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