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好
請問
我的房屋因4.5年來長期租賃給他人,這4.5年來有我們的相關信件都有委請管理室電話聯絡我們再親自去拿信與簽收,但奇怪的是我先生有一封很重要的法院民事信(內容可向對方提起損害賠償5百多萬的)被管理室收信後又莫名其妙退信在104年4月時,昨日我先生打電話詢問法院才得知此民事案已結案並已過追訴期。
這樣管理室有何責任???我們該如何處理???
咪咪將妳好,據妳的描述,應該是指已經明確交代警衛代收信件,並通知你們拿取,警衛卻無故退回法院之信件,造成逾起訴之時效,蒙受500萬之損失。建議可對該值班警衛及物業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損失。也歡迎來電或來所詳談,才能更加清楚釐清案情喔。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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