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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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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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摘要如后:「
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 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 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 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該案判決主文摘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這個是緩起訴期間再施用毒品的情況,具體上還是要看你的個案情節及卷證資料才能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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