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逼退伍疑問
- 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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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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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小的於103年8月19日酒駕,已經被法院裁罰68000元,緩起訴一年,另外軍中也記我一支大過、一支小過。(但未因此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但是我年度考績被打丙上。(很顯然就是要把我逼退)另外依國軍的現行規定考績打丙上以下者,單位要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但是我從104年10月16日從外島調任本島迄今,前單位已於105年1月18日召開人評會議,我也已經收到核定續服的人事命令(評議結果)。
問題1:我前單位的防衛部(上一級)不滿評議結果,去問司令部說我已調職是否要註銷我原有的評議結果,後續由現任單位來召開這個會議(依國軍現行規定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要考核當事人過去一年的工作態度、任務執行、發生事實後所影響的結果)那我想知道如果給現任單位召開,第一他們對我過去(前單位)不了解,如果從新召開結果不一樣是不是已經違法?對我是不是不公平?我可以就此提起訴願嗎?
問題2:這樣的懲處是不是太嚴重,國防部頒訂的「國軍飲酒駕車處分規定」僅是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明文授權,不應做為剝奪軍人身分依據,也不能未考量有無肇事、是否造成他人損害,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記兩大過和勒退,是否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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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21:0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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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提起訴願前有陳情或申訴管道可為救濟,但效果不大。
2、對於評議結果懲處不服,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以為救濟。
3、訴願結果若仍不服,可於收到2月內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撤銷違法之評議結果(行政處分)。
4、按軍人身分授予係有法律為依據,換句話說,軍人身分之剝奪亦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始屬合理,本案確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可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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