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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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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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致人死傷,學說及實務多數認為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觀上你要認識到有致人死傷進而逃逸才會構成。 但司法實務上,要如何說明你並未認識,有相當之難度。檢察官已經起訴,就表示檢察官認定你已認識到有致人死傷進而逃逸。 建議委任律師前往閱卷,研究相關卷證。若不願意再爭執,可與被害人和解,請被害人撤回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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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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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肇事逃逸罪並無處罰過失之規定,是以您必須盡可能證明並說服法院,表示您確實係因確認沒人受傷後才離開。
2、但一般車禍事故發生,應會至少查看彼此有無受傷並注意四周有無來車,要說服法院您並未看到後方有女騎士一事,較有難度。
3、除與被害人積極達成和解外,建議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由律師撰擬書狀及開庭陳述,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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