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1發生車禍媽媽送醫於10/23故
後來雙方有出來調解
最後再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調解以350萬不含強制險達成和解
無付款方式沒簽本票 於每月15號給我2萬元 第一期50萬元
只要一期預繳視同後面全額到期
104/11/15 收到50萬匯款 發院開庭 他被判勞動服務
104/12/15 他說他第一期到處借 現在沒錢 改成105年1-4月 每期多5000給我
105/1/15 他只拿一萬五給我 說月底再給一萬 結果月底完全沒消沒息
我現在要提告嗎? 可是都是當面給 只有第一期是匯款 怎證明他有給沒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