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到貨卻要我付款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2 21:42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516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一、首先,該本票是遭強迫之下所簽訂,當下雖有報案記錄,但應該是狀況不構成恐嚇或其他刑事犯罪,警察也無從介入,但是具有報案記錄,將可成為民事撤銷意思表示之依據。
二、現在請盡速依民法92條、93條規定,一年內訴請撤銷該本票。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將本票撤銷後,貨款部分對方應另行起訴,再來舉證及訴訟確定雙方到底貨款多少費用。
四、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討論。或是您想安排當面諮詢,亦可來電。祝順心。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