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廠商忽然通知我觸犯商標法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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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13:12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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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因此,您先使用該商標受商標法善意先使用規定的保護,不會構成侵權,您可繼續販售,不需要賠償對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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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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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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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沈律師所言,使用該商標在商品上銷售的時間早於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因此對方無法向你主張商標權。
建議你撰寫一份信函,並將先使用的證據及相關法條列出附在信函中,告知對方你的使用並沒有構成侵權,以免對方向警局提起告訴,而徒增將來發生偵訊的時間及金錢負擔。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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