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家人之前因為和其他人有口角上的糾紛,後來對方去警局備案,
之前有嘗試私下和解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後來被拒絕了,
最近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案由:傷害
事已至此,我們該如何後續的處理呢?
謝謝!!
你好,
因普通傷害罪乃告訴乃論之罪,故縱使案件已移往檢察官處,檢察官原則上還是希望兩造能已和解結案,故到庭應訊時,若有誠意或機會,仍可與對方透過和解方式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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