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買方於線上購物後欲於七日內退貨遭拒,故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賣方取回貨品退款,但郵局兩次寄送賣方皆未收信且不領取招領之信函。
{問題}1) 請問此案是否符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要旨:「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仍然可以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2) 懇請律師建議,此時買方應逕行向消保官申訴,或有其他更妥當的作法?
3) 賣方是否可能因違反消保法第19條而堅不改正,遭罰款50萬至100萬?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對方不理會,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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