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分居生活費

分居生活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4 10:05 
  • 文章人氣:143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順位、權利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只要你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配偶履行扶養義務。反之,若你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無法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