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監護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5 13:37
- 文章人氣:126
- 個人積分:29646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單純是私下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之前是經法院裁定小孩之監護與探視,才有強制執行的依據。
2、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探視時間和方法,在這之前雙方還是須依照協議內容分配小孩之探視時間,除非有緊急認為對小孩不利之情形,可一併聲請假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