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契約書內容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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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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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瞭解紛爭之始末及看到完整和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判決意旨,占用土地上方空間不會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返還、除去。 和解表示你們互相讓步終止紛爭,就和解之事項要受和解契約拘束,除非和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事由,否則無法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至於,和解後發生之紛爭並不在和解契約之範圍內,仍然可以主張權利。 本次退縮工事於法院公告後365日內完成施工係屬於履行期間之約定,若沒有法院公告履行期間就沒辦法開始計算,惟為何履行期間要經由法院公告才開始計算?係何種公告?你並未說明,然依民法第98條規定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此部分要就訂定和解契約當時之狀況及和解契約全文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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