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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的疑問及處理方式

  • 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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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0:21 
  • 文章人氣:971
  • 個人積分:18
  • 各位律師您好:

    我父親前陣子病逝,有留下部分土地但無現金等遺產,因父親再世時有跟會,而之前因父親住院需要用錢,所以我在父親同意取用下標下會作為醫療費用,現今父親病逝這筆會錢是否算為父親的債務,約莫30萬左右;而我與養母同為繼承人但養母認為這筆費用應該有我個人負擔。可是在父親生前早已有討論如果父親病況需持續住院而無現金可用時同意販賣或銀行借貸父親土地作為醫療費用,但父親現在過世養母就說父親土地已由我跟她共同持有但這筆會錢的債要我個人支出,我覺得不合理想爭取公平一人一半負擔這筆支出,且我父親的土地公告地價總額大於此筆債務,因為我只知道繼承不能只繼承有利益的部分,應該是利益跟債務都得繼承不是這樣嗎。所以我想去地方法院申請判決不管是土地或是債務都應該是兩人共同承擔及繼承,主要也因養母直接嗆明除非法院判決她得拿出一半費用不然他都不會拿出任何金錢,想請問律師可以跟我說,我該用甚麼名目去遞狀紙,讓法院來裁判。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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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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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會會首會要求你們在遺產範圍內繼續給付會款,且會首可任意向任一繼承人、全體繼承人請求一部或全部。 內部關係上若無特別約定,則依應繼分繼承權利義務,就債務部分每人二分之一,你若墊付可以請求養母償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