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財委任內與監委要求前任主財監返還大樓帳冊及傳票
- cynt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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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8 12: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8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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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上任接財委即反應這屆主委,前任財委做了10年用個人名義開銀行帳戶,有很多帳是對不上及明顯多申報,可是主委也是前屆委員,明顯推拖不願處理,因此我與監委我們倆人用個人名義蓋私章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返還5年帳冊及傳票,可是我與監委在我們的名字前面各寫了xx大樓管理委員會 監委xxx 財委xxx,結果前屆管理委員說我們倆人只是監委及財委不能代表管委會寄存證信函所以她們不承認那個存證信函的效力,我是財委負責管理大樓帳務行使職務,且我與監委我們是對內發存證信函,且我們並無蓋管委會大章並無越權,這樣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存證信函是通知前屆負責的委員要如期移交,代表正式通知不是嗎?如果我不寄存證信函怎麼能證明我知道這件事;而且有告知對方必須移交清楚呢?可否請問我要如何做才好,我是要問以財委與監委的身份不能要求前屆返還傳票及帳冊?我們倆人寄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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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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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是否有詳細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你並非主任委員,也未經授權,原則上你寄發存證信函指表達你自己之意思,並非管理委員會之行為。 若要請求返還帳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要間經由管理委員會決議,以管委會名義主張或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看到規約規定才有辦法釐清。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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