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刑事上訴期之問題?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0 11:33
- 文章人氣:195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意思是指從拿到判決書,依照判決書上的判決日起(判決日不算入),如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應於十天內遞出上訴狀至法院,逾期不候。
2. 民法上只有規定上訴遞狀期間終止日之延長,比如,如果上訴期間的第十日是星期六或星期天(休息日),則以後、隔天,即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這時候才可以延到星期一遞出上訴狀。
3.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4.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 郭群裕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0 13:06
- 文章人氣:201
- 個人積分:28
-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207號
-
一、假設是105/2/4收到,就必須在105/2/13前向法院提起上訴,但105/2/13尚在農曆春節,放假到2/14,故台端應在最遲隔日上班日105/2/15遞狀。
二、如題所設,若於105/2/15遞狀,則應在105/3/5前遞上訴理由狀,惟105/3/5是週六,故台端應在最遲隔日上班日105/3/7遞上訴理由狀。
- 郭群裕律師,0915831010,歡迎E-MAIL : almnbryan@gmail.com聯繫,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