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爭吵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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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3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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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外公先過世,外婆的3為子女(大舅、媽媽、小舅)就是繼承人,不會因為男女而有差異。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繼承時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所以每個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大舅、小舅無法擅自處分遺產。 若大舅、小舅否認媽媽是繼承人,並侵奪遺產,會侵害媽媽之繼承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回復。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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