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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輪班及on call

  •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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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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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迫輪班及on call
    案件描述 1.原本進入公司時為正常班,朝8晚5,資方未經與當事人協調就強制片面宣布,將原本正常班之人員異動為輪班制,請問是否觸法?

    2.又強迫輪班人員於下班後還要輪班on call,僅提供on call津貼200元。 3.又因專業性質平時就已經有專業on call(並無津貼),現在又強制排班on call,故變成雙重on call。

    PS:資方從未與當事人協調,僅於會議中宣布,本人從未同意輪班及on call過,為資方片面強制宣布。 請問以上是否違法法令。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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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0:16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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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工作起訖時間屬於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未經勞工同意,雇主原則上無權片面變更。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九六三九號函亦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遣。」 惟司法實務上還要判斷雇主得否基於合理指揮監督權限和變更工作時段,若未造成勞工之不便利,在一條件下,容許雇主變更勞工之工作時間。 詳細情形要視具體情況才有辦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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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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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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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工作起訖時間屬於勞動契約 ... (恕刪)

    感謝徐律師之專業解釋,

    又就on call之事宜,

    1.on call是否亦需雙方協調並同意後才可執行。

    2.on call時間是否算正式工時,亦或實際被on call後才得以算工時。

    3.資方僅提供200元之津貼,卻要求員工於日班下班後,於小夜大夜班on call 8~12小時,已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再請律師釋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