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於104年3月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子及現金二筆,其中一筆在母親名下約1百80萬母親由我和弟弟共同照顧每人一個星期,兩個姐姐不管,房子由弟弟使用,現金由我保管,母親的看顧費及開銷由我支出,從保管開始每一筆支出我都有記帳,日前因為覺得使用不方便,便由我太太陪同母親(母親領有輕度失智手冊,但未辦理禁治產宣告)至銀行由母親親筆簽名將其名下定存解約開票存入我太太帳戶,隔天又轉存入母親郵局帳戶,我弟弟得知後要告我及我太太侵占,請問我弟弟告的成嗎,若成立刑度為何?
您好,
如有將款項匯回母親帳戶,就不會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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