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和英籍丈夫當初在台灣登記結婚,婚後在英國住了幾年,目前兩人都在台灣生活,我打算訴請離婚。請問如果丈夫非台灣籍,在台灣訴請離婚的程序跟一般程序一樣嗎?
我們分居已達1年以上,且我握有丈夫登入我的email信箱查看我私人郵件的證據,加上日常相處不睦等等事由,請問這些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是否充份?
謝謝。
雙方都住在台灣、也一直都在台灣生活,依涉民法的規定,適用台灣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由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依台灣法律規定於台灣起訴離婚,就您所述可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但證據方面仍應補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至於離婚事由仍要看您手上事證,即便提起離婚訴訟仍會先進行調解,若雙方均有意願,則以調解離婚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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