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與贈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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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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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再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或由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制度已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不辦理,只要自行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債務人即可,但若違反第1162條之1可能要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責任。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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