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目前因租月約快到期,屋內有壁紙損壞;前前後後詢問房東多次關於賠償問題,因對方一直推托也無法告知正確時間來處理,這部分已寄存證信函;表示願意這合約上的算法賠償多少金額,並請屋主點交當日帶扣除賠償之押金以現金退還;但存證信函上沒有注明到點交當日過後房租不願意加付的部分(因屋主堅持要復原才肯點交),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再補送一張存證信函表示合約到期之後的房租不可與我方收取?或還有什麼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可以給我些建議;我方只想把該賠償的部分賠償,並希望如期點交。
可以再補充另一份,精確傳達您的意思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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